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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人既可以直接通知债务人,也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债务人。
来源: 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    更新时间: 2024-03-27    浏览: 32 人次

叶某与张某、赖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

[裁判摘要]

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,前述法律规定并未有明确要求。因此,债权人既可以直接通知债务人,也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债务人。

 

[受理法院]

执行法院: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

复议受理法院: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

申诉受理法院: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
 

[案件当事人]

申诉人(被执行人、复议申请人):叶某

申请执行人:张某

被执行人:赖某

原申请执行人:东莞市某环保节能技术应用研究所(以下简称东莞某研究所)

 

[诉讼请求]

张某向执行法院申请将其变更为(2018)粤1971执恢**号的申请执行人。

 

[裁判结果]

变更张某为(2018)粤1971执恢**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。

 

[复议请求]

请求撤销(2020)粤1971执异154号执行裁定书,并维持终结(2018)粤1971执恢**号案的执行。

 

[复议裁判结果]

驳回叶某的复议申请,维持(2020)粤1971执异**号执行裁定。

 

[申诉请求]

请求撤销(2020)粤19执复**号、(2020)粤1971执异**号执行裁定,终结对本案的各项执行措施。

 

[申诉裁判结果]

驳回叶某的申诉请求。

 

[争议焦点]

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:债权转让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被执行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“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,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,该第三人申请变更、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所谓“依法”,即包括转让程序合法,本案债权转让时依然有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,“债权人转让权利的,应当通知债务人,未经通知,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。”因此,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亦属于合法性要求的事项。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,前述法律规定并未有明确要求。因此,债权人既可以直接通知债务人,也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债务人。故申诉人所提公告形式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。且本案申诉人提出复议、申诉的事实也已表明,申诉人知悉债权转让的事实,其再以此提出不知情,故转让无效的理由显然不成立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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