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贸易公司、梅某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
[裁判摘要]
某贸易公司未向管理人申报过债权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八条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,其无权作为某制品公司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。
[受理法院]
一审受理法院: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
二审受理法院: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申请再审受理法院: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[案件当事人]
再审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某贸易公司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梅某某、刘某某、张某1、张某2
[诉讼请求]
1.确认某制品公司拖欠某贸易公司货款872998.4元及利息(利息以872998.4元为基数,自2016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%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);
2.判令梅某某、刘某某、张某1、张某2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
3.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、财产保全等费用由梅某某、刘某某、张某1、张某2承担。
[一审裁判结果]
驳回某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[上诉请求]
1.撤销(2020)粤0606民初**号民事判决;
2.判令梅某某、刘某某、张某1、张某2对某制品公司拖欠某贸易公司的763229.4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
3.判令本案一审、二审诉讼费用由梅某某、刘某某、张某1、张某2承担。
[二审裁判结果]
一、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(2020)粤0606民初**号民事判决;
二、驳回上诉人某贸易公司的起诉。
[申请再审裁判结果]
驳回某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。
[申请再审裁判观点]
某制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于2019年4月8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程序。现某贸易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确认某制品公司拖欠某贸易公司货款872998.4元及利息,并请求梅某某、刘某某、张某1、张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实质是要求梅某某、刘某某、张某1、张某2承担某制品公司无法清算的相关责任,故本案系与破产有关的纠纷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,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。”第四十八条规定:“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”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“债权人未按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,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。”本案中,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佛山市南海区某胶剂厂对某制品公司的破产申请,案号为(2016)粤0608破申**号。在破产审查期间,仅有佛山市南海区某粘胶剂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,直至某制品公司破产程序终结,某贸易公司未向管理人申报过债权,依照上述法律规定,其无权作为某制品公司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。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。